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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召开利息分摊专题学习讲座

为进一步理顺集团及子公司银行借款及使用情况,规范利息支出账务处理,提高集团财务人员应对税务相关风险处理能力。12月9日上午,经发集团财务部牵头召开专题会议,重点讨论财务费用利息分摊及账务处理事宜。会议由财务部负责人何门锐主持,集团财务部总账会计及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并讨论。

会上,何主任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两个文件进行详细解读。针对两份文件,何主任分别从利息是否有偿、资金来源以及资金流向等几个方面进行对比说明。他指出,36号文中的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何主任强调,经发集团及子公司各项筹资及相关资金内部调拨,不完全符合统借统还相关资金流向,更倾向于2019年20号文件相关情形。

在讨论相关涉税问题过程中,何主任明确指出:在增值税问题上,在统借统还业务中只要企业集团按照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收取利息,免征增值税。在20号文件中指出,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问题上,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企业所得税按视同销售处理,应确认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法人纳税,不是按照集团纳税,因此企业集团内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应确认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后,何主任对集团及子公司下一步工作提供了思路。他要求,首先,各家公司总账会计要与融资部门对接,进一步梳理每一笔借款资金实际使用方,原则上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利息费用分摊。其次,针对专项借款,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要及时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按照使用方承担的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冲减资金出借方相关财务费用。最后,是针对各项借款要理顺资金来源及资金流向,厘清每一笔借款流向,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利息分割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会上大家还针对利农资产划拨相关问题及账务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讨论,提出各自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思路。

 

                         (财务部:蒋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