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产业性项目投资行为,防范企业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以及《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6〕12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含投资设立子企业,投资服务业、制造业、现代农业等产业性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等)。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报经市政府确认后市国资委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市国资委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 市国资委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全市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
第八条 市国资委建立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适时建立发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投资项目情况。
投资项目是指按照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拟投资项目、在建结转项目。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依据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发展战略和规划,从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市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市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对投资额较大、投资项目复杂的项目,必要时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仅限于一级子企业。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规范投资项目的议案提交、议题审议、表决方式、会议记录等决策事项,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含子企业)实施的政府工程项目、符合企业主业定位的投资项目以及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非主业范围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企业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研究决定。项目开工前,向市国资委提交投资项目报告表(附件2)一式两份存档。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含子企业)非主业范围的投资项目,须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方可实施;市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市国资委的备案意见,已备案项目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再决策,并重新向市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市国资委备案项目包括:
(一)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先报经市政府同意;
(二)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三)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但超过注册资本30%的。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备案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一式2份,其中备案表一式4份):
1.市属国有企业产业性投资项目备案表(附件1);
2.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包括参会人员的个人意见)复印件;
3.提交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议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等同类材料及论证意见,重大投资项目还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项目中有关投资合作方、被并购方的情况介绍、财务报表和证明材料;投资合作合同或协议、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4.投资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应提交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备案表(或有关审核材料)。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5.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6.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前期文件材料;
7.按照有关规章制度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报备市国资委备案的子企业的投资项目材料,须有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同时报送子企业相关投资项目资料(参照第十八条2-6款)。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受理投资项目备案,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3.是否已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
4.是否已进行风险分析及提出防范化解预案;
5.是否履行了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
6.有关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
7.是否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8.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自收到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相关材料之日起,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需报告市政府的投资项目,自市政府同意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1.对无不同意见的备案项目,在项目备案表“备案意见”栏署“同意备案”并签章,该项目可以实施。
2.对需进一步论证的项目,需作出调整、补充、完善的项目,市国资委将告知市属国有企业需要增补的内容,待相关内容完善后再予备案;或在同意备案的同时,告知企业实施过程中应当完善的事项,该项目可以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相关事项予以完善。
3. 市国资委持否决意见的项目,在项目备案表“备案意见”栏署“不同意备案”并签章,该项目不能实施。
市属国有企业对备案意见有异议的,须重新召开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股东会进行再决策,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论证意见供企业再决策参考。
备案表一式四份,两份反馈市属国有企业,两份由市国资委存档。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获得市国资委同意备案或报告后,企业需按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向行业管理部门履行项目报批手续,项目组织实施须按有关行业管理规定进行。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度,加强跟踪审计,严格控制投资成本,要建立健全投资基础信息台账,完整准确反映投资情况;要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市属国有企业因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市国资委(附件4)。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项目投资完成后,要组织项目决算和验收,并形成决算和验收报告,对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要开展后评估,并形成专项评估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经市国资委备案的投资项目,验收报告、后评估报告要报送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属国有企业。相关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市属国有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依照本办法,对企业章程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市国资委将对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适时开展督查。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对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领导人员评价范围。
第三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参照本办法,加强对子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应明确规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规范子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应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意见的子公司投资事项,市属国有企业须通过控制权的传递对其决策进行有效管控。相关子公司中的产权代表应在其股东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决策机构)召开会议15日前,将拟投资事项逐级提交市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将明确的意见授予产权代表,产权代表根据市属国有企业的授权在子公司股东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淮安市市属国有企业产业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淮国资〔2014〕308号)同时废止。